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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相关案例

【概要描述】2017年1月初,时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现改名慧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鲜某为混淆视听、拖延召集慧球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进程,指使时任慧球科技董事长董某某、董事会秘书陆某某等人操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含有“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 “1001项议案”,并作为提案拟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情况下,鲜某指使陆某某建立“www.600556.com.cn”网站,将“1001项议案”全文登载,向社会散布,并通过东方财富网股吧进一步扩散传播。

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相关案例

【概要描述】2017年1月初,时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现改名慧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鲜某为混淆视听、拖延召集慧球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进程,指使时任慧球科技董事长董某某、董事会秘书陆某某等人操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含有“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 “1001项议案”,并作为提案拟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情况下,鲜某指使陆某某建立“www.600556.com.cn”网站,将“1001项议案”全文登载,向社会散布,并通过东方财富网股吧进一步扩散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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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1项议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2017年1月初,时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现改名慧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鲜某为混淆视听、拖延召集慧球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进程,指使时任慧球科技董事长董某某、董事会秘书陆某某等人操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含有“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 “1001项议案”,并作为提案拟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情况下,鲜某指使陆某某建立“www.600556.com.cn”网站,将“1001项议案”全文登载,向社会散布,并通过东方财富网股吧进一步扩散传播。
“1001项议案”事件发生后,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及各大财经媒体广泛关注。证监会党委高度重视,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及时查明了违法事实。本案中,慧球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打着信息披露的幌子,将《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公序良俗矮化为董事会决议事项,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藐视法律规定;相关信息未通过法定渠道披露,所披露信息的内容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鲜某及责任董事进行相应处罚,并对鲜某及三名责任人员终身市场禁入。
 
监管部门提醒:严格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依法依规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绝不逾法律法规红线。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要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特别是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之外的股吧、微信公众号等出现的关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应当提高警惕、审慎识别,切莫歪曲传播、盲目投资。
 
案例2: 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丰林国际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减持“丰林集团”案
丰林国际和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丰诚)在减持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集团)前合计持有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8.16%。2014年11月4日,新疆丰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4.223%。2015年5月11日,丰林国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当时已发行股份的4.999%。丰林国际在与新疆丰诚累计减持达到5%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减持“丰林集团”股份。
丰林国际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的情形,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公开致歉,并处以罚款合计1540万元。
监管部门提醒: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违法减持行为的发生,折射出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守法意识的淡薄和守信观念的缺失。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恪尽勤勉义务,严格遵守《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时,广大投资者在知悉上市公司相关减持信息时,应当理性看待行情、综合研判风险,切莫跟风渲染市场恐慌、盲目作出投资决定。
 
案例3:以白银现货投资为名从事非法期货活动
刘某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通过深圳市C公司介绍,与B公司签订了在A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的协议。刘某先后在A平台亏损80余万元之后,发现A、B、C涉嫌诈骗,遂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深圳市公安机关对B、C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抓获有关犯罪嫌疑人。经查,B公司为A平台的会员单位,C公司为B公司的代理机构,C公司在QQ群寻找目标客户,通过“一对一指导”、“盈利丰厚”等话术,蛊惑客户到A平台交易。上述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深圳市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深圳法院已对C公司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处罚金。
监管部门提醒:目前,一些地方交易场所,打着石油、黄金、白银等现货交易的旗号,以高额回报等方式劝诱客户以类期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的还诱骗投资者频繁买卖以赚取巨额手续费,有的甚至与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交易之前,请务必清楚识别交易场所是否合法并了解有关交易规则、投资风险等,以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请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期货活动陷阱! 
 
案例4:以销售证券投资咨询类软件为名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A公司是一家注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务的经纪咨询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该公司通过电话、QQ消息推送、微信宣传等方式在全国招揽客户,宣称可以提供免费证券投资咨询建议,并向客户高价售卖其名为“证券王”的荐股软件,该软件服务采用按月收费。该软件说明书自称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可以准确判断未来2天内的个股走势,提前告知客户即将“涨停”的股票名称、买入价位和卖出价位,必定稳赚。共计发展会员1500余人,签订了免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的达1400余人,购买了荐股软件“证券王”的1000余人,价款共计4300余万元,投资者人均损失220余万元。接到案件线索后,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打击,对公司负责人李某及相关人员朱某进行了刑事处罚,并分别判处罚金5000万元及3500万元。
监管部门提醒:面对无底线宣传“稳赚不赔”的承诺,投资者应该保持冷静的头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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